新加坡的鞭刑

鞭刑(caning)是一种在新加坡广泛施行的合法肉刑(体罚),可再细分为以下六种情形:司法、监狱、军事、感化院、学校、以及家庭/私刑。新加坡的司法鞭刑基本上与邻国马来西亚和文莱的一样,都是从受大英帝国统治时期保留下来的(三个国家都曾经是英属殖民地)。六种情形中,以司法鞭刑程度最为严重。这种刑罚只对50岁以下、身体情况适宜并触犯法律的男性罪犯适用,涵盖的违法行为范围很广。鞭刑同时也是一种在新加坡军中(新加坡共和国武装部队)惩罚行为不当的男性的合法刑罚。另外,鞭刑也是感化院或监狱中的惩罚手段和纪律措施。

历史

新加坡鞭刑源自英国刑法。大英帝国于19世纪初在新加坡、马来亚一带设立海峡殖民地,将鞭刑正式编入《海峡殖民地刑法第四条例》。在新加坡受大英帝国统治的时期(19世纪初至1962年),适用鞭刑的罪行与在英格兰和威尔士适用桦条鞭笞的罪行一样,其中包括:抢劫、严重偷盗、破门行窃、性侵犯、强奸,和以操控性工作者为生。

新加坡于1965年宣布独立后,新加坡在法律中保留鞭刑条款,并将鞭刑的实施面扩大许多,提高了最低鞭打数量,并增添了不少可适用鞭刑的罪行。

法律基准

新加坡刑事诉讼法第325至332项说明有关鞭刑的条例:

  • 成年男性罪犯介于18至50岁,并由医疗官员证实身体状况合适后才可被鞭打。
  • 不论罪案的数量,犯人在同一时间最多只能被鞭打24下。换句话说,犯人在一次庭审中不会被法院判多过24下鞭刑,但如果是分开庭审,鞭刑的总数量可能会多过24下。
  • 若犯人未达18岁,他一次最多只能被鞭打10下,且藤鞭的规格会比一般还轻。未达16岁的男性只能由最高法院判处鞭刑,地方法院以及青少年法院无权将他们判处鞭刑。
  • 藤制刑鞭的粗度不能超过27厘米。
  • 死刑犯是不会被判处鞭刑的。
  • 鞭刑不可分期执行。最高法院曾在判决书里解释不分期执行鞭刑的原因:假设犯人在第一次接受鞭刑时昏迷或因某种原因必须停止受刑,如果法律上允许分期执行鞭刑,等他康复后他还得接受剩下的鞭数。最高法院认为鞭刑必须一次过执行才能达到效果,分期执行反而会给犯人添加没必要的痛楚,因此定下了不分期执行鞭刑的条例。

以下者不会被判鞭刑:

女性;50岁以上的男性;死刑犯;变性人:生理性别为男性的跨性别女性做性别重置手术将生理性别改为女性可免受鞭刑。

适用鞭刑的罪行

新加坡法律一共有超过40种不同的罪行都适用鞭刑,其中包括:劫持人质/绑架、暴力抢劫、团伙抢劫并导致受害者丧命、造成严重身体伤害、非法吸食毒品、破坏公物(包括涂鸦、喷漆、标记或刻印于任何公共或私人财物)、骚乱、性侵犯(非礼)、非法拥有武器、非法拥有腐蚀性或爆裂性物品、在公共场所携带攻击性武器等等。鞭刑对以下罪行是强制性的:强奸、非法走私或贩卖毒品、非法贷款(协助债主骚扰债务人也有可能会被判鞭刑),以及签证过期非法滞留超过90天。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果公司犯罪,男性雇员也可能会受连累而被判鞭刑。比方说,《危险烟火法》规定非法进口、运输或售卖危险烟火的公司的经理或老板会被判强制性鞭刑,批准或参与引进非法外劳员工的公司的经理也可能会被判鞭刑。

经常有很多人误以为在新加坡售卖或食用口香糖会受鞭刑。这是不正确的,因为新加坡虽然禁止进口口香糖,可却从未把售卖或食用口香糖定为适用鞭刑的罪行,非法进口口香糖顶多只会被罚款。同样的,在新加坡境内乱扔废弃物、在公共场所吸烟、不冲公共厕者会被起诉罚款但不会被判鞭刑。

刑鞭

是由藤制成(不是皮革或竹),因此俗称‘藤条’。法律对藤鞭的尺寸与大小有详细规定:用于成年男性的藤鞭长度大约是1.2米,直径不超过1.27厘米粗厚。行刑前,藤鞭前三分之一的部分浸在水中,使它更加柔韧和具有弹性,不容易折断,不会在伤口留下碎,会对藤鞭进行消毒抗菌剂处理,以避免犯人受到感染。

行刑过程

鞭刑总是伴随监禁,从不单独判罚。行刑地点是监狱里一间特别指定的‘鞭刑室’。行刑时,外人不得在场,监狱的最高长官和医生必须在场监督整个过程。

医生会测量犯人的血压并检查他的身体状况,如果证实犯人身体状况不适,犯人就被免刑,法院可能会因此将他的监禁刑期延长。行刑前,监督官会让犯人确认鞭刑次数。

按照监狱惯例,犯人全裸受刑,脱光全身衣服后走到木制‘A’字形刑架前,面向刑架站立,弯身俯在刑架前脚之间的靠垫上,脚踝被结实的皮条固定在刑架底座,手腕也同样被结实的皮条固定在刑架的后脚,全身从胯部弯曲,屁股翘起,以弯腰将近90度的姿势等待受刑。犯人腰部之间绑上一个垫枕或软垫,以防藤鞭不慎打中此处,伤了肾脏和脊椎骨。行刑部位是犯人裸露的屁股,因为屁股脂肪多,打一顿不会对筋骨和身体器官造成很大的伤害。犯人是不被封口的。

行刑官接到可以开始行刑的命令后,官员就开始报数,每一鞭都要在报完数后执行,每鞭之间大约间隔10至15秒。行刑官必须不考虑犯人的年龄或罪行的轻重,每鞭都使出全力,尽力把每一鞭打在犯人屁股上不同的部位,并巧妙地避开已经严重损伤的部位,后一鞭比前一鞭略高或略低,像机器般准确地在犯人屁股上整齐排列鞭痕。

鞭刑必须一次全部执行,不能分期。如果鞭刑数量很大,几名行刑官会轮流鞭打犯人,以确保鞭打的效果从始至终保持一样。

如果犯人半途昏迷不醒,或者医生证实犯人身体状况不适,鞭刑立刻停止。犯人改日会被送往法院,让法院根据鞭刑的所剩次数延长他的监禁刑期,最多只能延长12个月。

生理反应、心理影响和伤口愈合

行刑官在出手时不但会使尽全力抽打,而且还会确保藤鞭的顶尖迅速地在伤口上划过去,导致皮肤擦破和鲜血渗出。多数的犯人被打最初的三鞭时都会奋力挣扎,然后渐渐变得虚弱无力,屁股通常已经开始流血了。剧烈的疼痛和强烈的恐惧感经常会使到犯人产生急性应激反应,有些会大小便失禁,有些会直接昏过去。犯人在即将虚脱之际,医护人员会立刻在旁协助使其恢复意识。有些犯人会假装昏迷,但他们始终欺瞒不了在场的医护人员。

受过鞭刑的犯人都说挨鞭的感觉‘疼痛难忍’、‘火燎屁股’、‘仿佛被红蚂蚁咬伤’、‘如同触电’、‘一生中最痛苦的经验’等等。一个挨过10鞭的犯人在受访时说:“那种疼痛无法形容,如果有比‘惨’程度更深的形容词,就该用那个词。”

1994年在新加坡受鞭刑的美国青年麦克·费尔曾说:“我们不要夸张,实话实说。流的不止几滴血,但谈不上血如泉涌,应该是在这二者之间,跟流鼻血差不多。”

一份新加坡律师协会的报告曾写道:“行刑官使尽力气挥鞭而下,当藤鞭打在赤裸的屁股时,皮肤会裂开,先是出现一条白色裂纹,接着渗出鲜血。”

鞭刑完毕后,犯人的屁股通常会皮开肉绽、鲜血直流。医护人员把犯人送往医疗室治疗,先将血迹擦掉,然后在伤口涂抹抗菌剂和紫药水,必要时会包扎伤口。

伤口大约要一周至一个月之间才能痊愈。犯人在第一周可能会因疼痛难忍而无法入睡,或者怕痛而不敢洗澡。往后的数周之内,犯人多半无法以正常的姿势坐下,也很难以一般的仰躺姿势睡觉,蹲着大便则容易使伤口裂开,必须小心避免不当的姿势才能使伤口早日愈合。根据许多报告的描述,鞭刑通常会留下永久性疤痕。

著名案例

1993年,美国18岁少年Michael P.Fay在新加坡被控在社区内戳破汽车轮胎和涂鸦,还用斧头敲毁车窗,一审被判监禁4个月、罚款3500新加坡元和鞭刑六下。但二审因为麦可•费尔因为之前曾不承认罪行,因此改判监禁8个月、罚款3500新加坡元(和鞭刑十二下。当时,这项消息震惊美国,时任美国总统克林顿向新加坡请求减轻费尔的罪刑,时任新加坡总统王鼎昌以尊重的姿态同意该请求,将鞭刑部分由12下改成4下,其余不变。Michael于1994年5月5日如期在新加坡皇后羁留中心执行四下鞭刑。后来他说:“我永远都不会忘记新加坡。”此事件造成了新加坡和美国的一个外交小摩擦。